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民初2551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苏州某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排期定于2016年3月18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俞某某